童潤中帶給相關企業的挑戰可能不僅僅是賠償,而是如果員工都使用起加班拒絕權的工具,企業如何管理生產計劃?
企業的擔心并不多余。我們曾經在《新公司法:開啟企業治理新紀元》一文中將企業中的管理關系簡明地劃分為所有權、經營權與勞動權三個層次。我們強調,今天企業的管理必須上升到治理的高度來認識,必須將企業想象成一個“治理實體”,將企業管理置于法律體系之下來考慮才有效。
“加班拒絕權”就是勞動權中的一個問題。今天我們來說說這個問題。
加班拒絕權
法律上并沒有“加班拒絕權”這個概念。加班拒絕權來源于員工的休息權。但休息權與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在某些場景中是互相沖突的,比如在要求加班的場景中。
好在法律為這對沖突提供了平衡的方案,就是《勞動法》第41條。該條規定只要企業與工會和員工就加班協商一致,并且加班時長不超過法律規定,企業就可以安排員工加班。
然而,既然是協商,員工當然也可以不同意,繼續行使加班拒絕權。童潤中先生使用的就是這個法律武器。
沒有工會怎么辦
認真的讀者已經注意到,前節討論協商機制時,提到了法律規定的協商對象是“工會和員工”。
但是很多中小企業都沒有工會。當然理論上可以跟上級工會協商。但這顯然不能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要求。很多時候,企業的加班需求并不能提前規劃。如果來了任務需要加班再去跟上級工會協商,等完成手續,恐怕訂單早跑掉了。
那怎么辦,難道沒有工會的企業就不能安排加班嗎?
當然不是。
首先,只要員工同意,即使未與工會協商,在履行法律規定上雖有瑕疵,但實踐中不會因此被認定為非法,畢竟這個休息權是員工本人的,不是工會的。
其次,看下文分解。
加班拒絕權的否決
是不是如果員工或工會不同意,就一律不能安排加班呢?
不是的?!秳趧臃ā返?/span>42條規定了“協商機制”的例外情況,即:
l 發生災害、事故或其它原因,致員工或財產的安全受到威脅,必須立即應對,需要員工加班時,員工無權拒絕加班;
l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需要員工加班時,員工無權拒絕加班。
員工隨時拒絕,生產能力不靠譜?
這么說,沒有災害、事故、故障等情況,員工隨時有權拒絕加班安排?這樣的話,生產計劃太不靠譜了!
沒錯,這樣生產計劃太不靠譜了。
但其實,治理的辦法是有的。法律并沒有規定加班安排只能一事一議。企業可以通過內部立法(有心的讀者可能立即想起,我們的多篇文章中都把“立法”作為治理框架四端中的一端——編者注)來形成某種規則和機制,以保障企業用工自主權的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