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近,浩富同人的客戶群中,有人咨詢:“公司規定銷售出差有補貼。現在有銷售外出參加培訓,要求公司支付出差補貼。公司必須要支付補貼嗎?”
我們反問:參加培訓算不算出差(工作)呢?
如果培訓算工作,當然外出培訓就算出差。而按公司規定,出差有補貼。那么,員工外出參加培訓,公司就必須要支付補貼。
如果培訓不算工作,而是福利,那么外出參加培訓就不算工作出差。公司規定的是出差有補貼,不算出差也就不需要支付補貼。
那么,外出培訓到底算不算出差?浩富同人研究團隊最近關注到的一個法院案例,雖然不是“外地培訓算不算出差”,而是“周末培訓算不算加班”,但其核心問題是一樣的:“培訓到底算不算工作”。
這個案件經過了一裁三審,四個程序均認定了周末培訓算加班。
那么。仲裁員、法官們就真的是認定了“培訓一定屬于工作”嗎?
不,還要進一步看細節。魔鬼就在細節里。】
基本案情
孫某是某幼兒園的助理教師。在職期間,幼兒園在休息日安排其進行崗位培訓共計25天。2015年5月26日,孫某申請仲裁,要求幼兒園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訓的加班費23192.8元;該幼兒園不同意支付。仲裁委裁決幼兒園應當支付孫某休息日加班費21581.61元。
幼兒園不服,訴至法院。理由是:幼兒園更未強制孫某必須參加,而是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培訓協議》后,孫某自愿參加的。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幼兒園主張孫某個人是自愿參加的專業技術培訓,而非幼兒園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員工培訓合同》中載明由幼兒園指派孫某參加此培訓,且幼兒園未提交孫某個人申請參加此培訓的證據,故法院采信孫某關于幼兒園利用周末時間安排其加班培訓的主張。
幼兒園不服,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合同》中的內容能夠認定該培訓系幼兒園指派孫某參加,故對于幼兒園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維持原判。
幼兒園不服,申請再審。
再審裁定
北京高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合同》中的內容能夠認定該培訓系幼兒園指派孫某參加。故駁回幼兒園的再審申請。
【按:魔鬼就在細節里——“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合同》中的內容,能夠認定該培訓系幼兒園指派孫某參加”——法官并沒有認為“培訓屬于工作”,是公司的文件認定了“培訓屬于工作”。
這個細節,正是總控可變薪酬治理項目中注意解決的一個立法技術細節之一。說是“一個”細節,但它的觸腳卻章魚一樣伸進合同、考勤、培訓、差旅、福利、薪酬等文件中。
如果立法技術部署得當,培訓就不算工作。公司不僅不需要為此付薪(以及出差補貼、加班費等),相反培訓還能夠成為一種很好的激勵方式。
如果技術部署不得當,公司不僅在花了培訓費之后還需要付薪水,還需要支付補貼、加班費,甚至還會有因為交通事故等引起的工傷賠償風險。因為這些都是必須支付的,所以培訓沒有成為一種激勵,相反,是一種負債。員工從心理上也不覺得感恩,反而視作一種工作負擔。
看得案例中的用人單位對“出了培訓費還要付加班費”這件事覺得實在難以接受,覺得實在不公,內心實在不服。
但難受歸難受,前期立法工作沒做好,難受也只能受著了。】
(案例材料來源:光明網。按語為浩富同人組織治理專家曹中勛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