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浩富同人
【按:公司規章制度是企業的內部法律,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是“執法”活動,需要符合“于法有據”等基本原則,否則就可能給企業帶來支付賠償金的損失。】
【基本案情】
梁某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從事電瓶車運輸操作工作,在公司工作已20多年。2016年9月9日,梁某在車間閉目休息,被管理人員發現后,梁某既不接受調查、處理,也不聽指令,反而撒腿就跑。
公司因此解除了梁某的勞動合同。梁某不服,發起訴訟。
梁某認為自己違紀行為輕微,自己當天只是因為頭痛吃了藥,所以在車間瞇眼休息了5分鐘,并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公司處罰過于嚴苛,屬于以變相方式無理解雇一個在公司工作長達25年的老員工。
公司認為:
l 《員工手冊》規定:工作時間睡覺者給予書面警告處分,蔑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發泄自身不良情緒、工作期間頂撞上司,拒絕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他與上述性質類似的錯誤,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
l 該員工手冊梁某已經簽收,其知道工作時間睡覺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一經被發現會受到處分,但其在違紀行為被發現后既不接受調查、處理,也不聽指令撒腿就跑,屬于蔑視公司規章制度。且梁某從車間跑出的過程被很多員工看見,影響極其惡劣,其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章制度的規定。
【一審判決】
梁某在上班時間于工作場所睡覺,依照員工手冊該行為應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員發現后逃跑100米才停下來,但該行為并不符合員工手冊中可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條件,其嚴重程度亦不足以達到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程度,故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屬于違法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應支付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萬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維持一審判決。
【按:案中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工作場所中睡覺,屬于適用書面警告處罰的行為,也就是說,公司自己的“法律”并不認為工作場所睡覺屬于嚴重行為。公司卻因此解雇,于法無據。公司員工手冊中雖有“蔑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但過于含混不清,難以適用。公司立法技術不過關,執法又不嚴謹,終于造成了賠償15萬元的損失。】
(案例來自數據庫。按語由組織治理專家曹中勛審定)